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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論的論述,從第一講至第六講的介紹,可以清楚地理解,參與論所要判斷的問題,包括有前提的參與關係認定,亦即對於各行為人其參與類型為何的判斷,究竟行為人是屬於刑法評價核心角色的正犯?或者是屬於依附於正犯的構成要件實現關係的共犯?以及對於不同參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認定,大抵都是以基礎性的犯罪類型(一般犯及單純的參與結構),作為論述的出發點。然而參與既是對於犯罪行為事實的行為人角色判斷,則所有可能的犯罪類型及不同的參與結構問題,也不能自免於外,其中較為特殊的問題,乃在於相繼參與的判斷問題,以及特別犯類型的參與關係判斷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