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B、C三人分別為甲縣內三所國民中學之教師。其中,A僅有五十二歲,但已任教滿二十八年,因父母年事已高,乃向甲縣政府申請退休,以便還鄉就近照顧。B則已滿五十五歲,且已任教滿二十五年,因子女在美國留學,為求家人團圓,也向甲縣政府申請退休。至於C則已滿六十歲,但教學年資只有八年,因健康與經濟因素,也向甲縣政府申請退休,並請求給付月退休金。甲縣政府收到A、B、C三人之退休申請案後,乃以退休申請案核准與否,縣政府有裁量權以及縣政府財政有困難,且教育部補助教師退休經費不足等理由,對A之退休申請,明白加以拒絕;對B之退休申請,雖未明言拒絕,但卻一再慰留,不在法定期間內,核准B之退休申請;而對C之退休申請,則不同意給付C月退休金之申請案。不過仍表示,如C提出公立醫院的重病證明,且只申請「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時,則願意核准C之退休申請。A、B、C對甲縣政府就其個別退休申請案之處理,均表不服。試問其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