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曾於二三年二月十日向被告借款一千萬元,已陸續清償七百萬元,迄今僅剩三百萬元未清償,然被告卻多次向他人揚言原告欠被告千萬元債務,致原告信用受到質疑等語,爰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於原告就該借貸契約所生債權,於超過三百萬元之部分不存在。被告則抗辯:原告向被告借貸之金額為二千萬元,尚欠被告一千三百萬元而非三百萬元等語。試問: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二、法院若認被告抗辯為有理由,能否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超過一千三百萬元部分不存在,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若原告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之一千萬元債權中超過三百萬元部分不存在。」法院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者,其判決效力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