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具有上訴利益是提出上訴的實質要件,“無利益,不上訴”是判斷上訴合法與否的標準,對不合法的上訴,法院裁定予以駁回。社會倫理規範、訴訟經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共同構成了刑事上訴利益的理論基礎。我國《刑事訴訟法》缺乏上訴實質要件和上訴利益審查制度的規定,相關研究幾近空白,實踐中不加任何限制的上訴在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的同時,導致二審庭審時出現“控辯錯位”的異常現象。為消除以上弊端,應當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制度的經驗,增加上訴實質要件的規定,明確上訴合法性的判斷標準,從而推動刑事上訴利益審查制度的中國式建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