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爭端解決案例中,中美圍繞如何界定作為補貼提供者的“公共機構”展開法律論戰。美國國內實踐和中國訴美國“雙反措施案”專家組傾向於“政府控制說”,而“雙反措施案”上訴機構採用“政府權力說”,但所提出的“有意義的控制”要素仍引發新的爭議。在“碳鋼案”和中國訴美國“反補貼稅案”上訴機構強調了“有意義的控制”僅是“政府權力”的一個證據,而非政府權力本身,並提出了更嚴格的證明標準。這為中方挑戰美國對華反補貼的國有企業公共機構身份的新標準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給美國反補貼調查機構留下了空間。中方要認真研究美國可能形成的新做法,預判其與WTO規則和上訴機構意見的一致性,並積極考慮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持續挑戰這些新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