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權司法保護的權利救濟實效,備受國際社會關注,也是近兩次專利法修訂的焦點問題。對北京地區2004~2011年各中級法院專利侵權訴訟318份判決書進行統計分析表明,司法實踐賦予外國權利人“附條件的超國民待遇”。其獲賠率更高,訴訟費用負擔合理,但訴訟週期冗長,形成“訟累”。專利侵權損害證 明困難,“法定賠償”在實踐中幾成慣例,逐漸遠離“以權利人實際損害為基礎”的客觀主義立場。專利權損害賠償的司法判定呈僵化趨勢,權利救濟整體效率低下。回歸分析顯示,第三次專利法修訂提升“法定賠償”上限的改革,並未被司法實踐吸收。“加重賠償”立法取向,對專利權司法救濟實效影響甚微。應內外之需,第四次修訂應創造條件,立足客觀主義賠償原則,圍繞權利人“信息獲取權”,捋順損害賠償的取證、舉證和證明標準問題。“加重賠償”應在權利人“實際損害”基礎上“加重”,才有望提高專利訴訟權利救濟實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