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是主要服務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通道業務產品,分為具有杠杆性的結構化產品和無杠杆性的管理型產品。儘管名義上信託公司是運用信託資產的受託人,但商業實踐和市場選擇的結果是證券私募投資基金作為投資顧問而擔任了信託產品的實際管理人。這雖然具有實質合理性和效率性,但減損了受托人的地位、不符合法律對信託關係的基本設定,在行政監管合規和民事合同效力認定上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2015年股災後,證監會通過場外配資清理整頓嚴重縮限了結構化信託的生存空間,但銀監會仍然認可其合法性。從證券經營機構與信託公司競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大背景下看,證券投資信託由於在差別監管中處於不利地位,兼之其商業屬性方面的不足,而有走向式微的風險。其發展前景深受監管政策流變的塑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