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監事會欲實現對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有效監督,其監督方式須進行全面調整。須由非專業監督向專業監督轉變,實現財務監督和自我組織的專業化;須由回顧式監督向展望式監督轉變,通過增設董事會報告義務增加監事會的監督信息供給,通過增設公司重大事項同意保留權強化監事會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影響力,通過增設監事會的風險控制監督義務使監事會與董事會共同防範公司經營風險;須由對立式監督向合作式監督轉變,在充分尊重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管理獨立領導權的基礎上,通過增設監事會的協商權實現監事會與董事會之間的良性互動,通過明確監事會與董事會的連帶責任增強監事履行監督職責的敏感性,從而徹底扭轉我國公司監事會監督無力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