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官傾向於將“犯罪情節較輕”理解為罪行整體較輕,儘管他們在實踐中也會“自己反對自己”;這表明中國法官在緩刑正當化根據上偏好併合主義立場。法官們的再犯罪危險預測存有一定程度的偏差,裁判風險對緩刑結果的影響遠遠大於再犯罪危險的影響。緩刑適用規則、裁判結果社會影響與審判責任追究的不確定性,塑造了冒險與保守並存的緩刑司法格局。要讓緩刑裁判更加科學和正義,必須為緩刑制度注入確定性。宜將“犯罪情節較輕”解釋為“(再)犯罪(危險性)情節較輕”,進而在正當化根據上堅持分階段的併合主義立場;要通過再犯罪危險評估的科學化、定量化和專門化來提高緩刑實質條件的操作化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