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設區的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對於國家法制統一可能構成挑戰。學術界和實務界為此設置的防範措施主要是立法審查機制,即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批准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時進行全面和嚴格的合法性審查。立法機關而非審判機關對“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承擔監督責任,這是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預設性的制度架構。但是,本文對涉及海南、深圳兩地經濟特區法規適用的百餘個司法判決的研究,可以發現經濟特區法規無論被直接引用還是僅僅作為說理依據,各級法院總體上是基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立場,審慎處理經濟特區法規的司法適用。這一司法審判規律,充分證明司法機關對包括經濟特區法規在內的地方立法具有補充性的監督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