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大量出台的中央和地方網約車立法的法制基礎問題引發學界熱議,而中央與地方行政許可權劃分的詮釋視角則誠值關注。作為網約車規制核心立法的《暫行辦法》,其自身的法律依據並不穩固,其中的部分條款也存在違背《行政許可法》和《立法法》之嫌。作為部門規章的身份,也導致其難以成為地方網約車立法的適格授權主體。即便有《暫行辦法》的授權,地方網約車立法在行政許可設定依據和權限上的瑕疵也無法修復。而基於法律原則體系之觀察,則凸顯了網約車立法具體規範設計方面的諸多疑義。未來,應當在強化中央立法原則性控制、反思文件治理模式、改革央地立法權配置的基礎上,促進自上而下的傳統規制策略向上下並舉新思路的轉變,最終實現網約車規制體系的優化與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