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上的平等權條款能夠衍生解釋為國家承擔平等對待各地方的義務,因此,國家在分配地方立法權時須適當考量地方的平等性問題。作為比較法中的兩種極端,美法兩國的地方立法權配置雖然出發點不同,但都存在地方間平等的考量。我國憲法中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分配也應結合平等權條款予以適當解釋,不過它是國家平等賦權模式的漸進版,即不斷對地方立法權進行擴容從而更平等地滿足各地方的立法需求,目前既有及未來潛在的擴容促進了地方層級和種類平等,因此具有正當性。平等化的立法權整體性擴容將使法體系的融貫性受到挑戰,出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目的,應當一方面在事權劃分的基礎上區分立法調整對象,另一方面強化法規審查機制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