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醫師未經同意切除左乳房,侵害病患之自主決定權。其切除之左乳房雖經感染而罹患乳腺癌,但仍屬身體權之侵害,且未經同意而未阻卻違法,對病患應成立侵害身體權之侵權責任。若病患因需隆乳而支出費用,其所生損害,醫師應負賠償責任。綜合上述案例可知,在醫師取得病患告知後同意而進行醫療行為時,所生之固有風險,應由病患承擔,醫師之加害行為由於阻卻違法而無須負賠償責任。在發生非固有風險時,則醫師雖取得病患告知後同意,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醫師告知後未獲得病患同意,而擅自實施醫療行為時;或醫師未告知,病患無從同意;或醫師未為適當之告知,而使病患之同意無效時,無論何種情況,其共同之特徵為,病患未為有效之同意,從而醫師均違反告知後同意法則之告知義務,而侵害病患之自主決定權,成立人格權侵害之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