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訴訟繫屬後,法院本應就原告於起訴時所特定之「訴訟客體」,在特定的訴訟主體間予以審理裁判,以解決當事人間所存在之紛爭。不過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若依原告之聲明,變動原來的「訴訟客體」,即構成所謂「訴之客觀變更追加」。具體而言,若原告欲以新的訴訟客體取代舊的訴訟客體,稱為「訴之客觀變更」,例如起訴時請求被告交付買賣標的物,訴訟程序進行中改為請求被告賠償因給付不能之損害,原來的買賣標的物請求,在訴之變更合法的前提下,則不再主張;若原告除了原來的訴訟客體之外,對被告再提出新的權利主張請求法院裁判,則屬於「訴之客觀追加」,例如原告除了起訴時所主張之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外,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再增加請求被告賠償因給付遲延所造成之損害,在原告訴之客觀追加合法之情形下,將構成訴之客觀合併。訴之客觀變更追加,所涉及者係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訴訟客體」的變動,而與訴訟程序進行中所涉及「訴訟主體」變動之「訴之主觀變更追加」(即「當事人之變更追加」),均構成廣義的「訴之變更追加」的一環。不過值得特別注意者係,「在相同的當事人間發生訴訟客體的變動」與「訴訟主體本身即發生變動」,二者在本質上屬於不同層次之問題,並涉及不同的考慮,因此應區別對待,不宜以完全相同的基準,加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