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學者認為:「社會對犯罪的反應不是一種本能的、專斷的、盲目的反應,而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規範的、從本質上來說具有司法裁判特徵的反應。 因為,在已實行的犯罪與刑罰之間有一場『訴訟』,即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本質特徵是由控、辯、裁三方構成的三角結構」,即「控辯式三角結構」——法官應當中立地裁判,控訴和辯護者都應當有機會讓法庭確信其立場。它既適用於審判程序,也適用於審前程序和執行程序中的刑罰執行變更。 筆者認為,以裁判為中心的訴訟構造和審前程序的司法控制都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基本特徵。 法院(或法官)對審前程序進行控制的基本途徑是直接參與到審前程序各個環節,通過司法授權、司法審查、司法救濟等方式,在審前程序形成以裁判為中心的訴訟構造,從而實現審前程序訴訟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