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參與,是多人共同作用於同一法益侵害結果的現象,是一個事實範疇,並不意味著刑罰的發動。當犯罪參與進入刑法的視野時,即當多數人作用於刑法所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或者對於一定犯罪結果有所作用時,刑法首先要判斷的行為人,究竟是以限定於一定條件之下者,方屬於所欲規範與判斷的行為人?或者只要與行為作用或結果發生具有關聯性存在之人,均可納入行為人的範圍?或者說,在共同犯罪中,哪些行為人可以作為正犯?亦或者說,正犯的範圍有多大?這個尋求刑罰邊界和正犯標准的過程,就是行為人概念或者說正犯概念所要解決的問題。學說演化出兩套概念體系,即限制正犯概念和單一正犯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