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筆者的看法,我國共犯制度採取的是以主體間的「共犯關係」為核心範疇的區分制制度模式,即借助「共犯關係」這一核心範疇為所有的犯罪參與行為設定統括式的處罰條件和處罰原則。概括地講,這裡的「共犯關係」包括犯罪參與人處罰條件設計上的「共同關係」和處罰原則設計上的「主從關係」兩個方面。具體而言,即以「多元犯罪參與者之間存在客觀和主觀上相互協同的犯罪性聯繫」為犯罪參與人受刑罰處罰的前提性條件;以「共同所犯之罪的刑罰幅度為參照系,以在共犯過程中的作用大小為基准,最終確定各共犯人所應受懲罰」為犯罪參與人的處罰原則。「共犯關係」這一範疇在我國當代共犯制度中之所以能夠取得核心地位,並且成為所有參與犯問題的統括式前提,與我國古代自《唐律》以降的「共犯罪制度」有著直接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