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雖然滿足刑法分則中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其對法益或者社會利益只有輕微的損害(危害),如何處理這類行為,是各個國家刑法立法者都需要面對的問題。在此類情況下,所涉及的棘手問題在於:如何有效地使用司法資源。在盜竊一瓶礦泉水或者一片麵包的情況下,國家是否真的有必要針對行為人主張並實現國家的刑罰權?縱觀大陸法系國家、東歐各國以及我國的刑法,在此問題上各個國家的立法者們的解決之路徑,可以分為這樣的兩種:一種路徑是對此類行為並不予刑罰。其不予刑罰的依據是源自實體刑法;另一種路徑下,國家在此類案件中放棄刑罰權,則是通過刑事訴訟法得以成為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