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的成立,不僅要求行為人創設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這種風險還應當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得以實現。換言之,風險創設同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規範意義的關聯。如果行為人創設的風險同特定結果之間不存在上述關聯,結果便無法被歸屬於行為人。對於風險是否實現的考察,有兩個值得關注問題:如果沒有行為人,損害後果仍然有可能被其他行為人或自然力引發,行為人能否被歸責?即便遵守了注意義務,結果仍會不可避免或極有可能發生,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否受到影響?在刑法理論中,前者被稱作假定因果關係,後者則被定義為合義務替代行為。依托客觀歸責這一理論框架,我國學者對以上兩個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也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見。然而在本文看來,目前的研究不過是呈現了問題本身,而問題背後的難點與疑點仍亟待廓清和深化。更加令人遺憾的是,頗多誤解往往摻雜其中,為相關問題的討論增添了不必要的障礙。有鑒於此,本文將在總結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客觀歸責理論框架對假定因果關係與合義務替代行為略作探討,以釐清相關疑問,為更進一步的學術探討奠定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