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模式(福利型少年司法)和刑事模式(報應型少年司法)是少年司法的兩種傳統模式,前者更側重於福利保護,後者更側重於嚴罰。在域外,少年犯罪的治理遭遇了制度瓶頸,使其少年司法理論試圖走出一條克服傳統少年司法缺陷的新路,即採用恢復性少年模式來處理少年刑事案件。以恢復受到犯罪行為損害的社會關係為目標,吸納罪錯少年、被害人及社區參與的恢復性少年司法被視為少年司法模式的第三種道路。作為一種新興的少年司法模式,帶有諸多恢復性少年司法要素的制度創新在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也被逐步採用。在我國某些地區的地方性司法改革中,在少年司法領域中試行的暫緩起訴、圓桌審判、社會調查、司法評估、心理干預、刑事和解、社區矯正等新制度,就帶有明顯的恢復性少年司法的要素特徵。有學者提出,這些制度與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和目標具有一致性和共通性,是恢復性司法在我國實踐的種子。可以說,恢復性少年司法作為一種新的少年司法模式正在中國興起,並且處於少年司法改革的試驗和發展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