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被害人的損害賠償主要通過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來實現,但是 該制度在實踐中矛盾重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往往難以實現。我們先來看兩個案例:案例1易門女童輪姦案,2008年12月12日,雲南易門浦貝一名12歲女童玲玲(化名)遭三名男子輪 奸,易門縣法院作出重審判決,三被告分別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原告 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沒有支持玲玲一家3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而是賠償 原告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共計2039.24元。案例2長春盜車殺嬰案,2013年3月4日7時許,周喜軍將許先生家的RAV4豐田車盜走,途中發現被 盜車後座上有一嬰兒,行駛中,嬰兒啼哭,周喜軍用布條勒嬰兒頸部至死。5月27 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及盜竊罪,判處周喜軍死 刑,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賠償被害人喪葬費17098.5元。由於賠償金額過少, 引起被害人家屬及公眾的普遍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