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對程序的日益重視,程序性辯護成為一種新的、重要的辯護形式,這種辯護通過質疑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的程序違法,以達到影響訴訟進程及結局的最終目的。與傳統的實體性辯護不同,這種辯護針對的是程序問題,通過質疑程序來影響訴訟結局。它的出現,不但豐富了辯護的手段和內容,而且也有助於維護程序的獨立性與公正性。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辯護很難為法院所接受,面對著諸多的程序性辯護,法院要麼簡單粗暴的直接予以拒絕,要麼完全置之不理。而由於缺乏獨立的程序性上訴機制,對於法院的這種態度,被告人和辯護人很難獲得有效的救濟。當被告人和辯護人一方面面對著諸多的程序違法,另一方面卻又找不到有效的救濟渠道的時候,他們要麼只能朿手無策,選擇忍氣吞聲,要麼只能奮力抗爭,選擇和法院「死磕」以維護自身的權利。在有些案件中,通過「死磕」,被告人和辯護人逼使法院客觀、公正的正視和處理了程序違法,維護了程序的合法性與公正性。但是這種「死磕」嚴重扭曲了審判的結構,它將「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理性結構變成了「審辯對抗、控方旁觀」的畸形結構,本是中立裁判者的法官被捲進了與辯護方的衝突中,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與威信,從長遠來說它是對司法的一種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