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法行為往往因企業管理人員的貪婪以及法律保護的不足所致。對於企業犯罪規制體系進行的直言不諱的批評,亦佐證了以上的論點。但是,很少有人對於不同類型或者不同構造的犯罪控制策略的優缺點進行過系統的調查研究,關於更具懲罰性的命令一控制策略與自我規制方法之間的比較研究更是匱乏。本文中,我們在可能增加環境領域不法行為可能性的個人和情境的風險因素的背景下,對於這些犯罪預防和控制機制進行評估。我們使用的數據取自於兩組企業管理人員,他們參加了旨在測量其參與兩類環境犯罪的意圖的因子測量(factorialsurvey)。概括起來,結果顯示:最有效的規制手段是可靠的法律制裁以及公司內其他重要人士實施的非正式調查(mfor-mal discovery)的確定性以及嚴重性。在本文結論部分,我們討論了我們的發現對於規制性的政策和策略的意義,以及這些發現對於努力闡明社會規範在企業環境合規中的作用和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