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死刑正成為一種全球趨勢,據聯合國人權事務辦公室的報告,截至2012年,世界上近80%的國家已經停止適用死刑。而在仍然適用死刑的約20%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對死刑適用採取了極其嚴格的要求和標準。我國作為一個死刑大國,每年判處死刑的數量在全球占比很高,大量的死刑案件也已然成為一個極其重要的社會問題。但無論從目前的主流民意,還是從當前社會治安形勢來看,立即廢除死刑並不現實。由此,如何嚴格限制死刑適用就是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在法院具體適用死刑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第1款提供了最直接的立法依據,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然而何為「罪行極其嚴重」「必須立即執行」,法律並未明確說明,司法解釋也從未正面界定。缺乏明確的適用標準,給司法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餘地,也對實現嚴格限制死刑適用這一目標提出了很大的挑戰。比如,均為2002年宣判的賀新龍故意殺人案與武愛樂故意殺人案,二被告人分別因家庭矛盾或婚姻糾紛,殺害有過錯的被害人,致一人僅體現了對被告人生命的尊重,也有助於提高死刑適用的可預測性,有利於控辯雙方博弈質量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