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使用性盜竊,是指行為人基於返還的意思,未經允許而私自暫時性地使用他人財物的行為,屬於民法理論所說的無權使用USUS)的表現類型之一,與之相似的還有使用性侵佔行為。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使用性盜竊並不具有盜竊罪的刑事可罰性,因為行為人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缺乏成立盜竊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否定說)。但近來有少數學者認為,使用性盜竊並爿_一概不具有刑事可罰性,當造成了相當利用可能性的妨害或者導致他人財物遭受較大折損消耗時,同樣應作為盜竊罪處理(肯定說)。在否定論者看來,既然行為人具備返還他人財物的意思,就表明其並不具備非法佔有目的。但肯定論者則認為,儘管行為人具備返還他人財物的意思,但由於行為人能夠從無權使用中獲得一定的財產性利益,針對這部分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同樣具備非法佔有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