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典型的盜竊案件外,還大量存在著使用盜竊案件。使用盜竊或者盜用,是指意圖一時使用而移轉財物佔有的情形。盜用汽車是其典型。在德國、瑞士等刑法已經明文規定了盜用交通工具等使用盜竊罪的國家,可以直接根據刑法規定對案件作出處理。在我國,儘管對於盜用電力、盜用他人賬號上網、盜用他人電信碼號進行通訊等行為,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以盜竊罪論處,但是,通常認為我國刑法並未明文規定使用盜竊罪。盜用汽車等使用盜竊行為,儘管也嚴重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法益,但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