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是「國家運用刑法有效地組織反犯罪鬥爭的法律政策」,其和刑法之間有著先天的親緣關係,但也存在一定的緊張對立。一方面,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社會任務,刑法應當回應現實的需要,保持實踐品格,刑事政策在通過刑法發揮作用的同時也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指引了方向;另一方面,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罪刑法定的保障機能要求刑法堅守其明確性和穩定性,而刑事政策則追求有效地打擊犯罪,其著眼點在於靈活性、動態性和開放性。出於對這一矛盾關係的觀照,刑法教義學和刑事政策長期處於獨立發展、相互並行的狀態,兩者各自有一套獨特的評價標準。為了防止刑事政策對刑法教義學的侵蝕,保障刑法的安定性,刑法教義學內部發展出各種精致的體系性安排,因為體系具有避免個案檢驗中的遺漏、保證法律平等適用、便於學習和發展法律等種種實益,更重要的是,體系能夠抵抗法律適用的恣意性,「只有體系性的認識秩序才能夠保證對所有的細節進行安全和完備的掌控,從而不再流於偶然和專斷」。在建構刑法體系時不需要考慮刑事政策的目標設定,在德國已經是一個盛行超過80年的通說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