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是當前我國法學研究的兩大路徑。社科法學主要從人文和社會科學的角度研究法律,把法條看做是可批判的對象。法教義學則在信仰而爿_批判法條的前提下對法律展開研究。二者主要區別在於,社科法學屬於立法論的思考,而法教義學屬於司法論的思考。「立法論的思考是一個『應當』與『不應當』的問題,而司法論的思考是一個『是』與『不是』的問題。前者是對法的正當性與合理性的評判,而後者則是以法律為邏輯起點的推理。」對於法學研究而言,立法論的思考和司法論的思考不但不是矛盾的,而且是功能上互補的。但是作為法學思潮或流派來說,如果同時存在於一國或地區內就可能產生相互競爭、爭奪話語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