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不作為犯,是指以不作為方式構成的犯罪,並且這種'不作為'的具體內容以法定形式被明確規定,例如我國刑法第311條規定的。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屬於純正不作為犯罪,其中被明示的不作為是'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與之相對,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意指以不作為方式來實現通常由作為方式實現的構成要件,即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不作為'並未被法條所明確規定。可以說,正是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不作為。內容的不明確性成為不作為犯論的諸種紛繁複雜之問題的根源。同時,由於具體的不作為犯罪與作為犯罪共用同一刑法條文,導致作為與不作為之間的關係也有待明確,即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性問題。這些問題的釐清首先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視角,這樣一個視角能夠在正確的方向上指引不純正不作為犯具體理論的建構。那種側重分析刑法規範性質的傳統視角依然為很多學者所沿用,而新的規範論視角也早已粉墨登場。在不純正不作為犯理論的發展過程中,更重要的也許不是具體理論的展開,而是視角的辨明。需要說明的是,筆者對於存在論與規範論的具體爭論尚在學習過程中,對存在論與規範論的理解可能存在很多謬誤,還請方家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