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能為而不為法所期待的行為,即為不作為犯。不作為犯可以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其中,對於純正不作為犯,刑法作了單獨、具體的規定,只要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即成立犯罪。因此,在純正不作為犯中,並不會出現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問題。與之相反,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未作單獨、具體的規定,只是因為實現了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結果,出於法益保護的目的,具有處罰必要性,才被認定為犯罪。正是不純正不作為犯在刑法條文上的這種隱蔽性,一直以來被質疑與罪刑法定原則相牴觸。故而,一般認為,只有在與作為犯等置的情況下,才能例外地追究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刑事責任。而關於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等置問題,時至今日,仍然是教義學中'最有爭議和最不清晰的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