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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合約屬繼續性供給契約,得類推民法第二百五十四至二百五十六條,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按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而繼續性供給契約,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時,民法雖無明文法定終止契約之規定,但對於不履行契約之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將來之給付必感不安,為解決此情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起訖頁 202-204
關鍵詞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繼續性供給契約高爾夫俱樂部終止契約請求返還保證金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102 (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一九號/保稅區事業銷售無須報關之非保稅貨物至國內課稅區時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三十五條報繳營業稅
該期刊-下一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二號—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予未經調查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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