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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0102 (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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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一九號/保稅區事業銷售無須報關之非保稅貨物至國內課稅區時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三十五條報繳營業稅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二三三號函示所稱……,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執行營業稅法關於營業稅之課徵,避免保稅區事業銷售無須報關之非保稅貨物至國內課稅區時逃漏稅捐而為之技術性補充規定,此與營業稅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進口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前段對於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均屬有間,符合營業稅法之意旨,尚未違背租稅法定主義,與憲法第十九條及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無牴觸。"
起訖頁
200-201
關鍵詞
釋字第五一九號
、
無須報關
、
非保稅貨物
、
開立統一發票
、
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
、
營業稅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102 (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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