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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二號—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予未經調查無異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罪名經告知被告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旨在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以達刑事訴訟法為發現真實兼顧程序公正之目的。"
起訖頁 204-205
關鍵詞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二號應行調查未經調查國際長途電話訊問被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102 (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合約屬繼續性供給契約,得類推民法第二百五十四至二百五十六條,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
該期刊-下一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刑法上之散布係指傳布於不特定人,封閉資訊系統之流通,顯難認為符合「散布」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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