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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0102 (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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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二號—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予未經調查無異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罪名經告知被告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旨在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以達刑事訴訟法為發現真實兼顧程序公正之目的。"
起訖頁
204-205
關鍵詞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二號
、
應行調查
、
未經調查
、
國際長途電話
、
訊問被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102 (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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