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聯考在增設聯考(法學)類型後,與傳統的法碩聯考在考試性質與功能、考試定位、考試內容等方面產生諸多矛盾,聯考的類型化僅停留於形式,未能實現分類選拔的目的,亟待實質類型化處理。將聯考(非法學)改造為法律職業適應性考試,檢驗考生是否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一般能力與潛質,聯考(法學)在保持現有定位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對法律專業能力的要求,加大應用法學的考核力度。凡法律碩士報考者,無論專業背景,須無差別地參加法律職業適應性考試,法律碩士(法學)報考者,還須加試法碩聯考(法學)。積極探索將法碩聯考嵌入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新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