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首次明確設置了公益訴訟的條款,但卻並未一般性地明確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當前,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問題,理論界存有爭議,檢察系統已經在進行試點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今後,我國宜通過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或者訴訟法的方式,明確檢察機關對純粹公共利益和複合的公共利益案件有權提起或參與公益訴訟,確認檢察機關的訴訟主體地位,並保障檢察 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起訴權、參訴權、調查權、辯論權、撤訴權、和解權、上訴權和抗訴權等訴訟權利,基於理性和平衡的理念建立中國特色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