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論據基礎,檢視人工生殖引發之兩性平等法議題。人工生殖技術造成母系分娩事實與血統真實之割裂,破壞「生母恆定」與「生父推定」之合理區別基礎,導致現行親子法制上有結構性之兩性不平等。再者,人工生殖法就夫或妻之一方受詐欺脅迫之受胎情事,雖於第二三、二四條之各該第二項作完全相同之規制,但忽視了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人工流產須得配偶同意之規定,以及僅有女性才會懷胎之生理差異,不合理地限制了受夫詐欺脅迫婦女之生育自主權,亦有違兩性平等原則。至於代孕生殖爭議似不存在兩性平等之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