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冤獄賠償法施行以來,我國政府雖已賠償五億餘元之賠償金,卻不曾依法向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為任何之求償。本文透過法制及個案之研究,希望能發現政府不為求償之真正原因,係不為也或不能也?本文發現在法制上,確有不當之法規命令,限制或阻礙求償權之實施。在個案中,也證明數公務員有頗為明確之違法,然而求償機關卻不積極處理;求償決定之程序也極不透明,難擺脫「黑箱作業」與「官官相護」之嫌疑。本文最後提出修法建議及司法機關應有之作為,希望能貫徹求償權之立法目的,以節省人民稅金,避免冤獄持續發生,並提高司法之可信性及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