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資者保護層面來看,韓國通過《資本市場法》的制定,概括性地規定了金融投資產品的概念,引入了根據投資者的特性進行規範的投資者區分制度,對於普通投資者勸誘,法律賦予了金融投資業者適當性原則和說明義務等要求,明確了投資者適當性原則與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的差別,且對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內容以及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同時,為了解決實踐中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在適用上所出現的問題,韓國又通過相關規則的制定、修訂,完善了《資本市場法》上相關規定的不足。我國在以立法的形式確立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時,韓國《資本市場法》及相關規定和做法均值得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