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已經不再是單純的保險交易媒介與平臺,保險機構通過金融創新機制將互聯網業態中的保險利益進行產品化包裝,形成了網銷保險、020保險、信息安全保險三種互聯網新類型險種,其產業規模已經在保險業中佔據了一席之地。但其在發展過程中產生了保險人與第三方網路平臺的准入資質不明確、新產品出現博彩傾向、互聯網保險人履行保險條款說明義務存在瑕疵、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壽險項下被保險人同意權難以確認等法律問題。業界與監管者應在充分尊重互聯網保險創新的前提下,採取“備案制”與“適當性規則”相結合的市場管制、“報備即用”的險種監督機制、嚴控保險金額度等方法與措施,充分維護各方利益,促進互聯網保險市場的理性繁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