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頻發的區域性民間金融危機中,存在市場失靈、司法失靈和規制失靈三種失靈現象。市場失靈方面,民間金融從2008年危機之後的“非理性繁榮”,並不僅僅是出於實體經濟部門的融資需求,更多的是一種對資產泡沫的投機行為。司法失靈方面,由於法律的完備性和法院的中立性都存在問題,私人訴訟模式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規制失靈方面,地方政府對民間金融所持的鼓勵態度會削弱中央政府對民間金融的抑制性管制的效果。對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的規制程度差異是造成民間金融規模畸大的重要原因。作為法律回應,應當採用功能監管模式,將具有系統性風險的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的範圍中去,並明確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