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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
201606 (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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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人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效力及規制
作者
鄭仲超
中文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第三款對公司為股東擔保的程序控制規則應作限縮解釋,一人公司為股東擔保不能適用該規則。一人公司為股東擔保應依章程規定由董事或者股東作出決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相關的程序控制並不能很好地保護債權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更傾向於將法人人格否認作為救濟債權人的捷徑,這儘管有現實合理性,但理論上該規則的適用值得商榷,債權人救濟也並非華山一路。債權人保護問題對此類擔保的效力不構成障礙。
起訖頁
10-18
關鍵詞
一人公司擔保
、
法律解釋
、
程序控制
、
債權人救濟
刊名
金融法苑
期數
201606 (92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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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性、法律適應性與金融法之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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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危局的成因分析與法律回應--基於對H省的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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