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觀諸中國大陸不良債權批量處理之方式,主要包括打包公開轉讓、整體出售、資產證券化、批量委託、成立項目公司、結構性交易。所謂整體出售,係指讓與人將其所擁有之多數債權、資產及相關權利,以集合成資產包之方式,一次性出售給受讓人或投資人。本文除介紹不良資產整體出售之特性、交易架構、方法及資訊揭露外,並從整體出售是否適用一般債權買賣法理及是否具有可分割性等角度,解析最高人民法院(二九)民提字第一二五號民事判決之爭議,而認為資產包雖具有不可分割性或不可拆分性,但若買受人之權利行使違反誠信原則,應予限制其解約權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