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二八年做出了Stoneridge Investment Partners v. Scientific-Atlanta, et al.一案判決,該案被稱之為聯邦最高法院近十年來最重要的證券法案件,此判決涉及所謂「次要行為人」(secondary actor)或稱「幫助教唆者」(aider and abettor)行為民事責任如何認定,以及其中因果關係(causation)之問題。本文乃先從Stoneridge一案的介紹開始,回顧並探討美國法上之發展,期能作為臺灣法之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