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日漸突出的背景下,應當儘快進行督促程序電子化改革,以減輕法院負擔和實現訴訟效率。為此,未來尤其應當注意在訴訟系屬、時效中斷、管轄、保全、費用承擔等議題上為督促程序的申請人提供與普通訴訟程序相同乃至更優的保護。同時,在取消法院對支付令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之後,還有必要通過限制金錢債權數額和限定違俗債權之適用等途徑防止債權人濫用督促程序騙取支付令。 為了防止債務人濫用異議,未來也有必要要求債務人的異議包含答辯的內容,以及允許當事人約定“敗訴當事人承擔對方當事人的律師費用”等條款。此外,還可通過命令申請人補充說明事實、予以罰款、不適用時效中斷規定、允許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和再審之訴等途徑促進當事人履行真實完整與誠實信用義務。總體而言,督促程序不是非訟程序,其作為簡便、快捷和不經對審即可創設執行名義的略式程序,與後續的訴訟程序構成 一個程序,債務人提起異議的效力就在於將單方程序轉化為對審程序,並發生追溯既往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