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2014年以司法解釋的方式首次明確肯定了知假買假行為的合法性。這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新的關注。知假買假的邏輯基礎在於知假買假者仍然屬於消費者;知假買假的價值理念在於踐行社會正義的價值理念。在消法領域,社會正義的價值理念是指,生活消費是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重要手段,生活消費成為衡量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指標,因此國家有義務和責任為社會大眾創造公平、自由的消費環境,使社 會大眾通過生活消費享受到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知假買假的制度建構需要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體系中展開,需要明確知假買假規則與瑕疵擔保責任(免除)規則之間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