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OECD 的公司治理原則架構下鼓勵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積極合作,以創造財富、工作機會及維持企業的健全財務。而所有利害關係人中,機構投資人對公司薪酬最能發揮監督效果。機構投資人藉由其大量投資之影響力,對公司管理階層有一定的壓力,足以影響其公司治理。由於其較具規模,對其投資的標的及公司經營管理具所需之專業知識,有能力積極參與公司決策。最後,機構投資人有更好的訴訟資源及能力,可以運用股東對公司之訴訟,促進公司加強資訊揭露之義務,亦能提昇公司治理之功能,使得機構投資人成為大眾期盼最能監督公司的代表。 所謂機構投資人的「盡責管理」,係指機構投資人善盡股權擁有人或管理人之責任,透過參與股東會、投票、監督及其他對話與互動方式,關注被投資公司的策略、風險、資本架構、公司治理、投資報酬等面向,以提升公司與股東的長期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