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應採權責發生或收付實現制,所得稅法並無明文指示,稽徵實務概稱收付實現制,然當個人因不得已之故,收入未能與相對應的成本費用在同一年度中發生,或多年累積集中一年實現,若採收付實現制,將因累進稅率而遽增稅負之不公平現象。本文以實際案例說明問題梗要,並舉所得稅法規定、大法官解釋、財政部函釋及行政法院稅務判決,釐清無論是在所得稅法與法理上,抑或財稅實務運作上,根本就沒有強制貫徹收付實現制,而是針對不少各別情況例外採取權責發生精神,介入調整以實現量能課稅精神。所得發生的頻率、變動幅度與是否可辨認其歸屬年度,本文認為乃是量能原則介入調整的案例特徵,調整的方式係透過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的實質課稅條款,進行符合量能原則目的的稅法解釋與事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