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合建分售一直是中小型建商最常採用的交易模式,因為房地併同出售,僅出售房屋的所得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地主出售土地的所得免課所得稅。因此,房屋與土地價格的劃分,一直是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爭議的重點。在房地合一稅施行後,符合一定條件的土地出售,不再是免稅的所得,故房地合一稅施行後,合建分售的稅捐負擔會有很大的改變,那合建分售是否還能達到節稅的效果,就值得深入的探討?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採自地自建方式者,建商出售土地的所得,雖然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將出售土地的盈餘分配給股東時,仍然要計入股東的綜合所得課稅,故合建分售佔有稅捐的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