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評鑑乃中央主管機關以維護醫療品質為目的依法辦理,實務上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受衛生福利部委託執行,其評鑑結果屬行政處分性質,因此評鑑的內容與方法,均應受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自2011年起納入醫院評鑑與教學醫院評鑑,其中護理人員資格部分,除護士、護理師資格外,另要求部分人員須領有中醫護理學會辦理之中醫基本護理訓練(七科九學分)修習認證。由於醫院分級與健保給付掛鉤,故評鑑結果對各醫院甚為重要,醫院必定盡力達成各項評鑑要求,將「七科九學分」納入評鑑等同強制要求護理人員研修。然護理人員已依憲法第86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取得護士或護理師專門職業執照,法律並未對護理人員執行中醫護理業務另為規範,主管機關卻捨護理人員在校修習之正式學分,而以人民團體發給之學分認證做為評鑑依據,有圖利特定私人之嫌,此舉實為不當。筆者建議應在各醫護院校廣開中醫藥課程供學生修習,落實學校教育,日後再以護理人員在校修習之學分做為評鑑基準,始符合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