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報喜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報喜鳥公司”)。被告:白煥倫(個體工商戶)。1996年,報喜鳥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成立,翌年7月,報喜鳥公司取得“鳥圖形”商標。1997年1月7日,永嘉縣報喜鳥制衣有限公司取得“報喜鳥”文字和拼音商標,1999年1月28日,轉讓於報喜鳥公司。2000年9月7日,報喜鳥公司取得“報喜鳥”文字、圖形和拼音組合商標專用權,核定在第25類商品上使用。2002年3月12日,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白煥倫在重慶市渝中區朝天門大正商場及渝港廣場的服裝經銷攤位,銷售了汕尾市城區遠興制衣廠生產的標有“報喜鳥服飾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報喜鳥”)名稱的服裝,並在其攤位標明“香港報喜鳥”字樣,商品包裝上標有“香港報喜鳥”企業名稱。 |